二审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二审调解地位引起关注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10月26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二审稿,调解的地位引起关注。
草案第三条指出,要着重调解,王涛委员建议把调解一章规定得更完善一些。
作为劳动调解组织,应该是属于哪个部门管理,对其性质、组织、人员、职责应该明确。
关于调解的效力,金烈委员说,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赋予了调解协议书法定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而第十六条的规定又否定了这种效力,只要当事人反悔,则调解协议书失去效力,仲裁、诉讼将继续下去。他认为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的劳动争议关系就转变为合同关系,调解协议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不能因当事人反悔而失效。
谈到调解组织,方新委员说,草案规定调解组织有三:一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是人民调解组织;三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调解职能的组织。前两类没有问题,都有法律依据。第三类组织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全国98%以上的乡镇、街道都已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是整合组织职能,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还是再在乡镇设立一套具有劳动调解职能的组织这需要进行一些调查,根据实际需要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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