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后,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分娩的,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至少受到以下措施的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2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女工在高海拔、低温、冷水中工作,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3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的活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上夜班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
5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而且不允许安排他们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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