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强拆的情形如下:
第一,未经行政裁定,不得行政强拆。
第二,除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前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但经法院或者区县政府依法裁定执行的除外。第三,被拆迁人未向被拆迁人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周转房提供拆迁补偿资金的,不得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赔偿数额、专用账户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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