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种情况会引发强制平仓:
1.维持担保比例过低:当客户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有可能取消130%的强制平仓线)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担保物。
2.负债到期:每笔融资融券交易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有展期的除外),客户账户未在到期前了结负债。
3.融券标的证券终止上市或暂停交易: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了结该证券对应的融券负债。
4.司法原因:公司接获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件,被要求对客户信用账户内资产进行资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时,须强制了结全部负债。
强行平仓风险
期货交易实行由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分级进行的每日结算制度。在结算环节,由于公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每天都要对交易者的盈亏状况进行结算,所以当期货价格波动较大、保证金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话,交易者可能面临强行平仓风险。除了保证金不足造成的强行平仓外,还有当客户委托的经纪公司的持仓总量超出一定限量时,也会造成经纪公司被强行平仓,进而影响客户强行平仓的情形。因此,客户在交易时,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资金状况,防止由于保证金不足,造成强行平仓,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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