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邹在上班期间受伤,住院24天后出院。停工留薪期满后,小邹未回公司工作,却以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裁决。劳动仲裁驳回小邹的请求,裁决后小邹不服,诉诸法院。
法官说法:法院认为,由于小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内(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受伤住院接受治疗,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再回去上班,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不能归究于用人单位,因此小邹的诉求不应支持。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条,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有条件、有能力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然而,小邹的案件中,是因为其他正当理由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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