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纳税人责人在计算扣除税金时,要注意区分是否包括税金,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比较适用税率和速度扣除数,正确计算应扣除的税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工资资收入、税率适用方面,应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在确定应纳税收入时,每月收入减去费用3500元后的馀额,作为应纳税收入。
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计算方法
(一)2019年2月份将第一次按照新税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对应的是2019年1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以职工的收入减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下同)、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1月份应付张三工资15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2000-3000=5000元,对应税率为3%,应纳税额=5000*3%=150元。提示,企业应当在2019年1月份发放工资环节按照上述规则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150元。
(二)2019年3月份第二次申报时,以2019年1月份及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和减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2个月、1、2月份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计算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3月份申报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已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比如:2月份应付张三16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1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50元,则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6000)-(5000*2)-(2000+2100)-(3000+3050)=10850元,对应税率为3%,累计应纳税额=10850*3%=325.5元,3月份申报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325.5-150=175.5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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