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劳动关系转移的认定
劳动关系转移,通常表现为企业间员工的借调、劳务派遣、从事异地工作、从事促销工作等方式,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关键是判定是否与关联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判断:
1、劳动合同角度;
原则上,一名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首先需要了解是否签署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与关联企业中的哪一方签署。同时了解订立劳动关系时的合意,即当时如何约定的。然而,不论是否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法院也并不会将合同作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唯一证据。
2、薪资福利角度:
除劳动合同外,还需考虑薪金、加班费用以及福利津贴等的发放单位,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以及享受的年假、产假、婚丧假等假日福利是依据关联企业的哪一方制度。
3、劳动管理角度:
除前述两点外,需要辨析招聘单位是哪一方,劳动者与关联企业的哪一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从而了解劳动者具体是为关联企业中的哪一方提供劳动,接受哪一方的劳动管理。
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处可以与上面部分联系起来。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建立劳动关系的流程
1、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建立。
2、事实劳动关系可参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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