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海难事故被救助后,救助人主张救助费用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海难救助如何确定报酬
海上救助报酬的确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或仲裁,在确定海上救助报酬时,应综合考虑下列情形:
1、被救财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救助报酬不应超过被救财产的三分之一;
2、被救船舶、所载旅客、船员、货物以及救助人和救助船舶所冒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3、救助人的救助成效,无效果无报酬;
4、救助方进行救助工作所花费的时间、所耗费用和所受损失;
5、救助方为救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技能以及投入的救助工具;
6、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7、救助方提供救助的及时性;
8、救助方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和处于准备使用的状态和价值;
9、救助方的性质。
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由于本身的过失造成必须救助财产的损失,救助报酬应酌减;如果救助方有盗窃或其他欺诈行为,救助报酬应酌减,甚至丧失救助报酬请求权。
救助作业结束后,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请求提供救助报酬担保,在未获得担保之前,救助方对被救助的财产享有留置权。
全文5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