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款项是指被救助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和补偿金。
中国海商法第180条规定,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并且明确规定。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救助报酬金额,应当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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