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如下: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优先受偿。
2.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如果发生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之后,应当先于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受偿。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以及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按照顺序受偿。
4.若存在多个海事请求,如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属于同一类别,则不分先后,同时受偿;若不足受偿,则按照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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