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补偿指的是如一船或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依法享有的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的权利。
特别补偿是海难救助法中的一个新概念,最先确立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它是在救助合同中的“安全网”条款的影响下被提出和确立起来,是基于海难救助法的公平、社会公共利益和鼓励救助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为防止和减轻环境损害。特别补偿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
特别补偿条款的含义是,当船舶或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污损威胁时,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救助财产无效果或效果不明显,且未能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根据SALCON1989第13条(“评定报酬的标准”条款)确定的救助报酬少于其所花费用时,救助人有权获得相当于该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作业同时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污损,特别补偿可增加到救助人所化费用的130%,特别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将此项补偿增至200%。依据特别补偿的规定,如果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损威胁的船舶或货物进行了救助作业并支付了合理的费用,不论这种作业是否根据自愿的原则,还是沿岸国公共当局依照公约第5条的规定,处于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采取强制或干预政策而进行的;也不论这种作业是否取得成效,是否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污损,只要救助人支付的合理费用超过其根据第13条的规定获得的报酬并且没有重大过失,救助人就有权依照第14条的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获得相当于其花费用的特别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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