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与保密,是国际许可合同中的特有条款。
??正如上面所述及的那样,许可方一般应当承担权利保证的义务。正因为如此,所以合同要相应地规定: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指控被许可方使用其依许可合同所受让的技术是侵权行为时,一概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上及经济上的责任。
??许可合同的保密条款部分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第一个方面的内容,是规定被许可方对于其依合同所取得的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在这一方面,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保密期限可以等于或略长于合同期限。
??第二,保密措施可以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意的适当措施。
??第三,保密的技术内容应当句括全部专有技术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但是,被许可方的这种保密义务在以下条件下可以解除:上述专有技术或技术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已经由许可方自己或任何第三方所公布;许可方所取得专利或版权,已经将有关的专有技术等等公布。
??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是规定许可方对于其所了解到的被许可方或其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以及生产经营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在这一方面,通常是仅作概括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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