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用人单位无权扣档案,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跳槽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2003年4月1日,王某大学毕业后被某科技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王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保密协议》。协议称: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的义务,该协议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如违反该商业秘密保护协议,违约使用该商业秘密或导致秘密泄漏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三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后来,王某应聘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并将其在某科技公司掌握的工艺技术运用在产品制作过程中。某科技公司以王某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三万元,王某予以拒绝,双方遂发生争议。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某科技公司的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2、王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当前,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中,职工违法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损失。对企业而言,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和实用性,不但影响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更决定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的生存与发展。本案就是一起企业与员工之间有关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件。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管理方法、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不为公众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具有实用性,即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三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结合本案,某科技公司的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够应用于生产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时权利人又采取了保密措施,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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