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牧区退耕还草明确草地权属的,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二)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允许退耕还林农民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三)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用于退耕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四)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
退耕还林的范围有哪些
退耕还林的范围是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具体包括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均可在退耕还林的范围内。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2、法律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退耕还林条例》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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