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附加刑的有哪些
时间:2023-06-24 02:20:18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嫌疑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一、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形具体是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可防止他人代表其行使一些政治权利;

2、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

3、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防止其在被特赦或者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从事犯罪活动。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法院判缓刑罚金规定

犯罪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是需要由法定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的,缓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那么,法院判缓刑要先交罚金吗?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3)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与缓刑无关,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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