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区别
连带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区别主要是承担责任是否有主次顺序。连带责任是债务人不分主次,直接对整个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补充责任则是责任人以其他人(主要是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如果原告起诉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人民法院应判令各被告共同对原告连带地承担责任,不能在判决中确定履行义务的先后。对于补充责任,则应确定为第二顺序,其履行应以前一顺序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为条件。
二、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
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下列几种: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三、处理连带责任应注意什么问题
处理连带责任应注意如下问题:
1.正确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一定是共同被告,这是由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特点所决定。对于有些判决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若不是诉讼主体确定有误,便是实体处理不当。
2.处理连带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判决
对于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应先查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能判决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保证范围也应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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