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赔偿责任包括哪些
时间:2023-06-05 08:25:47 1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补充赔偿责任包括哪些

补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

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或行为人在实体上的补充赔偿责任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能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二者可能一致,如经营者或行为人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结果根本就不会发生的情形,经营者或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与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但许多情形下,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要小于直接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二、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是指行为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何种条件下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主要解决补充赔偿责任如何适用的问题。合理的责任构成要件的确定与运用不仅使归责有明确的尺度和办法,而且有助于正确理解及运用归责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此类侵权案件。

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损害是指行为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或权益在价值或用途上的减少。可以认为损害是侵权行为的责任基础,无损害即无责任已成为罗马法以来的格言。对于补充赔偿责任而言,其仍然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作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其损害事实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此损害事实是由第三人直接造成,这就决定了权利人可以向第三人直接要求赔偿。

三、学校的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在学校受到第三人侵权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向学生承担补充责任。学校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在学校上学和学习期间,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安全。那么学生在学校被蛇咬了,应当看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学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就不承担责任,这个属于意外,应当自身承担。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学生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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