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学生相互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时间:2023-10-08 23:00:06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学校在履行其职责范围外,未能尽到应有的保护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如果第三人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学校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存在过错,那么学校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在履行其职责范围外,未能尽到应有的保护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如果第三人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学校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存在过错,那么学校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如果不是因为学校设施等问题,学校平时又有教育学生安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学生,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应由家长负责。

未 成 年 人 在 校 受 伤 , 学 校 与 家 长 的 责 任 划 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遭遇人身伤害时,学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在校期间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学校是否尽到职责来决定。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那么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在履行其职责范围外,未能尽到应有的保护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如果第三人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学校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存在过错,那么学校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于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在校期间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学校是否尽到职责来决定。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那么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不是因为学校设施等问题,学校平时又有教育学生安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学生,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应由家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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