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分类。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至于按份责任中各个责任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与多少,应由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难点解析]第一、在民法理论上,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采用推定之方式,因为现代责任法的基础是自己责任,即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连带责任包括并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在法条表述中,如果A和B负连带责任,则表示其为并行的连带责任;如果A承担民事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则为补充连带责任。在并行连带责任中,就当事人而言,既可以要求A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B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A和B一起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诉讼中,可以告A,也可以告B,还可以将A和B作为共同被告。就法院而言,如果当事人只告A,不告B,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B为被告。在补充的连带责任中,如果当事人不要求A承担民事责任,而先要求B承担民事责任,则A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我国连带责任主要包括: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基础是利益连带。
2、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具体包括
(1)、被代理人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3)、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然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在复代理中,因代理人和复代理人的共同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和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在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不反对代理人的违法行为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违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监护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在委托监护中,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监护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4、在侵权中的连带责任。(1)、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于损害的不可分性,虽然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但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直接结合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对于道路、桥梁、涵洞等建筑物的倒塌,造成人身伤害的,其设计人、施工人、所有人、管理人,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承担连带责任。
5、在雇佣关系中的连带责任。雇工致人损害,雇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由雇主和雇工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6、在帮工合同中的连带责任。帮工人致人损害,帮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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