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数额确定之争
时间:2023-05-07 16:02:10 3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国际舞蹈艺术学校(以下简称舞蹈学校)原副校长王女士与舞蹈学校劳动争议案日前审结。由于舞蹈学校没有出示工资发放记录,证明王女士的月薪为3000元,法院依法受理了王女士的月薪8000元的诉讼请求,2011年11月,王女士将舞蹈学校起诉至大兴法院,要求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金、欠薪31.2万元。庭审中,王女士说,她2009年开始工作时月薪8000元,舞蹈学校2008年7月、8月欠下1.6万元;他于2010年5月至10月拖欠工资,要求同事姜某出庭作证。他证明2010年6月代王女士于2010年5月领取工资7925元,并出示了当时的支付凭证。另一位曾在舞蹈学校担任会计的证人刘某也在法庭上作证称,王女士的月薪为8000元

舞蹈学校虽然承认证人姜某和刘某为其员工,但他们不接受王女士庭审后月薪为8000元的证言,大兴法院认为,王女士要求舞蹈学校支付2010年6月至10月工资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并责令舞蹈学校支付

一审后,舞蹈学校于日前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舞蹈学校于2010年6月至10月15日支付王女士人民币3.6万元,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保存至少两年备查。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要求用人单位保留职工工资支付凭证,以防止因工资数额发生纠纷,但未提交王女士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的工资支付记录,对王女士5月份工资支付凭证上7925元的数字未作合理解释,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受理了王女士提出的月薪8000元的诉讼请求,王女士要求舞蹈学校支付2008年7月、8月欠她的工资16000元,但已超过用人单位工资记录的两年保留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未经法院支持的

相关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保存至少两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付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际支付金额,员工有权查询自己的工资支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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