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数额确定
时间:2023-03-04 11:01:08 1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者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条规定说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原则是补充性赔偿。关于赔偿额,现有法律缺乏具体规定。

赔偿数额通常有三种计算方法:

一是原告因被告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二是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三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因被告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

1、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即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利润的减少。

2、间接损失即可的利益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应侵权行为导致不能正常行使权利而得到合理的预期收入。

3、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调查费用、补救费用、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律师费等。

4、商誉损害。

对于商誉损害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传媒扩及面和影响面、损害的程度以及恢复名誉的难易度等综合考虑。

一、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二、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鼓励、支持正当竞争,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滞后、不适应的地方愈加明显,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了较大规模的修改,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有关概念、行为进行了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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