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延迟交房,您可向当地房地产主管机构进行申诉,亦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如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买方未能按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双方多次催促但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此时,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解除该项合同。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并未就此作出约定,则在经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行使其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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