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商成功取得预售许可证书后,对于最晚交付房屋的时间点却并无明文规定。实际上,预售许可证仅仅是政府机构批准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必要凭证,而其有效期限并不直接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通常情况下,房屋的交付时间会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之后,开发商还可享有额外的3至6个月的宽限期,此期间被称之为“免责期”。
然而,若开发商未能在此期间内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购房者便有权依据合同条款选择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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