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交易的过程中,如遇楼房逾期交付的情况,尽管该行为本身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如果经过有序的督促通知程序,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收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完全履行约定的积极响应,那么,在此种情形下,买方虽然不能直接宣告终止合同,但是仍然具备了向开发商索要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在经过同样的督促通知之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付手续,并且未能提供恰当的解释或者理由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便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将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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