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适当措施:如果延期交付是由合乎常理的因素引发的,购买方应给予开发商相当宽限的期限以便其妥善解决问题,然后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后即可开展验收环节。万一延迟交付并非因为正当理由造成,那么购买方就有权力对房屋讨要说法并进行维权行为。
2、及时与开发商展开协商互动,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选择向消费者协会进行申诉反映。
4、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5、在前述各类实践方式皆未达成预期效果时,购买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565条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