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根据涉密信息系统的什么确定等级
根据涉密信息系统的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革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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