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都具有定密授权的权力,但授权范围不同。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具有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权力。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定密授权管理
根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须知:最新修订版》第083页,定密授权管理是指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定密权限范围内的定密事项进行定密授权管理。定密授权管理包括定密授权范围、定密授权机关、定密授权人、定密授权期限等。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定密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定密授权范围、程序、责任等,并严格履行定密授权手续,确保定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定密授权登记制度,对定密授权情况进行登记,以便及时掌握和更新定密授权信息。
根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须知:最新修订版》第083页,定密授权管理是指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定密权限范围内的定密事项进行定密授权管理。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定密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定密授权范围、程序、责任等,并严格履行定密授权手续,确保定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定密授权登记制度,对定密授权情况进行登记,以便及时掌握和更新定密授权信息。因此,定密授权管理对于机关、单位来说非常重要,必须严格履行定密授权手续,确保定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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