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的核心要求
时间:2023-07-07 19:03:32 3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涉密信息系统不的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的安全保密产品,原则上应选用本国生产的设备和系统。安全保密产品应该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测评机构的检测,安全域之间应划分明确,安全域之间的所有数据通信都应该安全可控。涉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应该与信息主体不可分离,其自身不可篡改。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什么保护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所谓实行分级保护,就是规定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采取不同程度的防护和管理措施。其中,涉密程度,是指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国家秘密信息的密级,是确定系统安全保密防护级别的依据。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系统规划设计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级别,并按照不同强度的防护要求进行保护。集中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应当参照秘密级信息系统进行保护。

分级保护,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依据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标准,对不同级别的涉密信息系统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确保既不过防护,也不欠防护。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涉密信息系统的不同级别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及其存储、处理、传输的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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