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运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各是什么
1、托运人的权利
(1)请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发送货物至目的地。
(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托运人的义务
(1)托运人办理货运,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质量、数量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2)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3)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4)货运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5)向承运人支付运杂费。
3、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
4、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二、损失货物的价值确定
在当事人未约定保价条款、或者保价条款被排除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又未以其他方式约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则需要按照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决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负担。实践中,由于双方对货物的品种各执一次,例如托运人在货单中填写的是“服装”,而承运人在交运时服装是“报喜鸟”高端品牌,这两种货物价值相差比较大。由于民法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对其交运的货物内容、货物运输实际遭受的损害及其价值减损数额,举证责任仍然在托运人一方。而且,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要求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必要情况,而双方就货物种类产生的原因大部分还在于托运人没有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因此举证责任理应由托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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