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运输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性质具有以下方面:
1.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2.合同形式的特殊性。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3.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4.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5.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二、货物运输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运输合同不是要式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它的成立与生效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即可。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三、货物运输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是可以约定的。出现运输合同纠纷,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
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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