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货物运输合同无效的情形
时间:2022-07-26 10:38:02 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合同主体的复杂性、合同的特殊性、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合同格式的标准性。货物运输合同无效的情形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等。

一、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有以下特征:

1.货物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它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

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包括运输企业与个人。

2.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

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同即告成立。但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也可以依法进行修改。

4.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

运输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为简便手续,各国基本上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

二、货物运输合同无效的情形

货物运输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三、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1.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2.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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