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提出了促进就业的几点措施,包括强化失业保险、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完善小额货款担保和财政贴息办法、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以及尽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等。这些措施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
促进就业方面,可以强化失业保险的作用,完善与就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促进就业。此外,也可以完善小额货款担保和财政贴息办法,为失业人员提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支持。同时,还需要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尽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加强对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3. 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
根据《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以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透明使用。同时,财政专户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全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私分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财政专户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因此,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透明使用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综上所述,促进就业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完善失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小额货款担保和财政贴息办法,以及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加强对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严厉打击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促进就业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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