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讨论了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提出了建立健全的帮扶保障机制和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措施。同时,该段内容还提到了完善生育制度,包括生育休假及保险制度。
在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将继续实行现有的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2、帮扶保障
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3、完善生育制度
完善生育休假及保险制度。而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 育 制 度 调 整 : 完 善 生 育 休 假 及 保 险 制 度 , 保 障 职 工 生 育 权 益
生育制度调整:完善生育休假及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对于生育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完善生育休假及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职工生育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终止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单位未依法落实生育制度调整的情况。为此,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单位建立健全生育休假及保险制度,以保障职工生育权益。
综上所述,生育制度调整是必要的,而完善生育休假及保险制度,则是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的重要举措。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为职工安排适当的生育假期,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后,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将继续实行现有的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同时,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此外,完善生育休假及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权益也是必要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为职工安排适当的生育假期,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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