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若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具体适用范围包括:(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金额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若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具体适用范围包括:(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但是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除外。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案 件 如 何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范围应当包括以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在具体适用范围内,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范围应当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策报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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