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适用于离婚案件吗?
简易程序适用于离婚案件
I.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法律规定了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实行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或者生效的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不合法。此时,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角度来看,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和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属于非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适用简易程序。(2)被告在案发时下落不明。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必须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必须通过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法庭传票。一次公告需要60天,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只有三个月,不能延长。因此,简易程序不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案件类型。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诉讼程序上存在错误。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由于这类诉讼涉及人数众多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将根据本局诉讼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指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要简单得多。因此,简易程序实际上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即在普通程序中简化或合并一些复杂的程序,使诉讼程序更加简洁、适用。自2003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开始实施。《解释》对简易程序作了详细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一个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基本一致,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调查事实,而不是法官收集对错证据;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即谁是责任承担者,谁是权利持有人;“小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责任和诉讼标的没有原则性分歧。(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改为简易程序。这一内容是对《简易程序规定》的新补充,充分体现了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3)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这里的派出法院包括永久设立的人民法院和为方便案件审理而临时派出的法院。
(4)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级别。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依照《简易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方可适用,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移送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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