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案件
(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即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解释第264条: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一、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如何提起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提交申请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申请书,但是否适用由法院审查决定。
如果在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另一方也同意的,那么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三、简易程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3、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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