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我前年应聘到现在这家公司工作,签了三年劳动合同,岗位是生产车间主管,做了两年多了,现在公司因经营需要要关闭此车间,调我去技术部做副主管,工资不变,但提出因我的岗位发生了重大变化,要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说因此岗位在公司很重要,依公司规定必须重新约定试用期,试用期6个月,我想问一下,公司的这个要求正确吗?
高律师:首先告诉你,你公司重新约定6个月试用期是不合法的。依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你们公司与你重新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如公司以你在此所谓的试用期内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将属于你们单位单方面非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