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是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不做出上述规定,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有意在短时间内多次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适用于多个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在同一岗位或者可替代岗位上连续适用同一劳动者工作的,无论是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还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隔时再次招用,都不应另行约定使用期限。
怎样约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约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遵守以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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