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包括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包括: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二)集体合同协商、订立的程序和原则;
(三)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等规则。
任何国家的劳动立法都不能覆盖劳动关系运行的全部劳动行为和用工行为,为了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稳定和谐的状态,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国家立法所规定的原则性规范和最低标准以外,必须由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适应了劳动关系运行的这种需要。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般认为,完整的集体合同内容,应当由下述几类条款构成:
(一)标准性条款。它所规定的是关于单个劳动关系内容的标准,即单个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标准,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它应当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据以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基础,也可直接成为劳动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它直接来源于或依据法规或政策,在集体合同的整个有效期间持续有效。它在集体合同内容构成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二)目标性条款。它所规定的是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主要措施,通常适用于基层集体合同。这种目标一般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仅作为签约方的义务而存在。这种目标的实现,有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有的是工会或全体职工的义务,有的是双方的共同义务。这种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随着设定目标的实现而终止。关于这种条款的内容,在实践中一致认为可以规定诸如建成某项劳动保护工程、增设某项生活福利设施之类的劳动者利益目标,但对于可否规定生产经营目标,如产值、产量、营业额成本、利润等目标,争议较大。
(三)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它所规定的是关于单个劳动关系和集体合同如何运行的规则。其中,单个劳动关系运行规则主要是职工录用规则、劳动合同续订和变更规则、辞退辞职规则等;集体合同运行规则主要是集体合同的期限,以及关于集体合同的履行、解释、续订、变更、解除、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则。在立法不完备的情况下,这类条款更为必要。
三、集体合同的形式要求
各国对于集体合同的形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一般而言,集体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要求集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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