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组成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组成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3.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4.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
5.行政法律关系的程序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所谓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所谓非权力关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实施行政活动。在德日等国,又把权力关系分为一般权力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2.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行政法律关系。这是根据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不同而划分的。
3.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综合体。
4.原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行政法律关系。派生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来讲就是指行政复议关系与行政诉讼关系。
5.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和多重行政法律关系。多重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多重、内容多重、主体与内容的多重交叉。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哪些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主体就是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比如行政机关。行政法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是同一个概念。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组织和个人。具体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行政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同一概念,行政主体是不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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