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的定义
对于什么是行政法,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给出一种描述,所以,行政法教科书中对行政法的定义是各种各样的。不过,给行政法下定义,与其说是为了达成表述上的完全统一,倒不如说是为了大致勾勒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大致表明行政法是调整此范围的各种规范的汇总。所以,表述的不统一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如何使表述的内容尽可能覆盖行政法。
在我国法学界,一般习惯于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着眼,来界定某个部门法的基本涵义。循此惯例,我们在这里将行政法界定为: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体系。
二、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是公共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组织或者与行政组织所属公职人员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组织,在进行公共行政管理时,总是会存在上述三个层面上的关系。其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各种行政管理规则所调整的主要领域。然而,任何行政活动,并非由抽象的组织实体来完成,而是通过组织内部公职人员实施的。为激励并制约公职人员努力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如何在公共行政组织与其公职人员之间建构良好的关系,也是行政法所关注的问题。
另外,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平行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派出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也可能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行政法也会对其予以规范。
为了研究和讨论之便利,一般将公共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外部行政关系,而将公共行政组织之间、行政组织与其所属公职人员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行政关系。
尽管行政法更多地关心对外部行政关系的调整,但是,内部行政关系是否妥善,也会影响到公共行政组织对外部行政相对人的管理。而且,有时候,行政关系的内部和外部之间,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例如,法律规定某个行政管理决定由下级行政机关作出,但必须经过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这就形成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关系。然而,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决定若有上级和下级行政机关的共同署名(盖章),那么,上下级行政机关就与行政相对人共同构成外部行政关系。
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受到法律的规范,不过,大部分还是由行政法规则予以调整从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姑且不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特性,单就处于主要地位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言,其具有以下特征:
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必然是行政组织;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地位;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不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而是通常由行政法预先规定;
行政组织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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