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二、与行政关系的比较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的内涵
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产生、变更、消灭三种变化,而其中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是指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之类的变化。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是指作为客体的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主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体系约束的一种法律关系,其内容与法律关系类似,与行政关系需要严格区分,了解这两者的差异是很有必要的,在法制日趋完善的今天我们的日常活动不免会与行政活动产生关联,所以了解行政法律关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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