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行政机关的设置相对复杂,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有着自身的结构体系。了解行政机关体系的设置有助于对行政主体判断。
行政机关的体系可以区分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两个方面掌握:
1.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它的法律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1)国务院各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受国务院领导,它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国务院各部、委、行、署主要有: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文化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2)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某项专门业务的行政机构,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它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国务院决定。直属机构主要有: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3)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行政机构,一般不独立对外行使职权。办事机构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4)国务院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受国务院部、委管理,主管特定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
2.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在性质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地方的代表,其活动范围仅限于一定的行政区域,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两类。
(1)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县级市)和乡(镇)四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地方人大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一方面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工作部门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直接对政府负责,但在行政上是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某项专门行政事务,并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3)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派出机关由一级人民政府设立,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是由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的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派出机关一般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派出机构一般不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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