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价格管理的行政组织体系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07 10:11:39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的价格改革和价格管理是通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落实的。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我国价格管理职能和价格管理机构始终作为政府经济职能和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经济管理体制的调整而作了多次调整。

建国初期,我国的价格管理工作由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中央贸易部承担。1952年9月中央贸易部撤销后,生活资料价格管理工作交由新组建的中央商业部负责,生产资料价格和价格总水平调控工作交由国家计委负责。1962年5月,为了加强对国民经济的集中统一领导,国务院组建了新的独立工作的全国物价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国家计委。1963年全国物价委员会从国家计委独立出来,主管全国物价工作。各地也相应成立了独立的价格主管部门,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委员会,专区和县也相继建立价格机构,从上到下建立起集中统一的价格管理系统。十年动乱时期,价格主管部门受到冲击,工作停顿,全国物价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价格机构纷纷撤销、合并,全国物价委员会并入国家计委,价格业务一般由各级计委承担,价格基本上处于冻结状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改革开放的路线后,价格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推进价格改革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国家也不断地推进了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和价格行政管理组织体系的调整。为了加强对全国价格行政管理工作和价格改革的领导,国务院于1980年5月作出加强物价机构的决定,提出:要从中央到地方尽快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物价工作系统。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地、市、县都要恢复物价委员会或建立物价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这个通知精神,国务院组建了国家物价总局,恢复和加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物价管理机构,形成上下一致的价格行政管理组织体系。1982年8月国家物价总局改为国家物价局,直属国务院领导。1983年国务院成立国务院物价小组。1988年国务院物价小组改为国务院物价委员会。为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需要,价格部门在内部组织运行机构的调整中强化了规划、调控、法规、涉外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和机构,弱化和减少了管理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职能和机构。

1993年,为了综合运用多种调控手段,增强价格总水平调控能力,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部署,国家物价局并入国家计委,物价委员会撤销,工作职能由国家计委履行,具体工作由价格管理司、价格监督检查司和市场与价格调控司承担。1996年,为了加强价格工作,解决内部机构组织和业务职能运行不协调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对内设的价格业务司局作了调整,成立了价格调控司、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司、收费管理司和价格监督检查司。1998年,根据国务院精简机构、压缩人员的总体要求,国家计委四个价格业务司局再度进行了合并、精简,价格监管与调控的具体工作由经济政策协调司、价格司和价格监督检查司承担。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建后,再一次调整了价格管理职能,设立价格司和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全国价格的调控和监管工作。各地方政府的价格管理职能也作了部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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