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向培训的学员,由学员、用工单位、培训单位三方签订培训协议,实行定向就业。
2、不定向培训学员,实行市场就业。其中,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分别由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劳动就业服务和机构优先推荐介绍。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市内四区和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下岗、失业职工培训后六个月内分别为其对口介绍安排一次工作。因职工个人原因不服从介绍和安排的,不再为其提供再就业特殊服务。
3、鼓励各培训单位为不定向培训合格的下岗、失业职工推荐介绍再就业。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其实际培训费用的10%对培训单位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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