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如果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法院可以同时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撤回起诉。
在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如果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法院可以同时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在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撤回起诉。
公 益 诉 讼 中 , 人 民 检 察 院 可 以 如 何 变 更 诉 讼 请 求 ?
在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推动作用。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如何变更诉讼请求呢?
首先,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可以请求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以保护国家、社会、环境三方面的公益。此外,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提出新的诉讼主张,以扩大或者增加保护的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应当以维护国家、社会、环境三方面的公益为目的,不能损害国家、社会、环境三方面的公共利益。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总之,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具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但其变更诉讼请求应当以维护公益为目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总之,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具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但其变更诉讼请求应当以维护公益为目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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