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明确了解到,房屋买卖合同与银行贷款合同属于两个相互独立、各自生效的法律文件。
其中,房屋买卖合同是以房地产作为主要标的,由卖家与买家共同签署的交易协议;而银行贷款则是房屋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其合同主体为银行及购房者。因此,解除购房合同并不意味着银行贷款合同亦随之解除,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仍然有效,相应的债务仍需得到清偿。
其次,若购房者欲解除贷款合同,必须先行将贷款全额偿还完毕。在购房者选择退房之后,开发商应将购房款项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然而,由于退回的房屋上尚存有抵押权,为了避免购房者在获得退款后拒绝偿还贷款,从而对开发商造成损失,开发商通常会将应退还的所有房款划分为两部分:已偿还的银行贷款部分由开发商直接向银行进行偿还,而首付款以及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则退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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