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品房未能按时完成交付的情况,退房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如果全额付款购买的房产无法满足正常的居住需求,这是由于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导致无故不能交付;
或者交付之后经过核验发现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或者交付以后出现了严重影响住房舒适度和安逸性的质量问题;
再者,就是在签署购房合同之后,开发商将这套房产再次出售给了第三方,甚至私自将其抵押给了第三方;
在以上这些情形之下,购房者享有取消合同的权利,即撤销交易,同时无需承担任违约责任。
然而,若是购房者只是出于个人原因而决定不再购买此房产,则往往难以实现顺利退房。
实际上,当房屋买卖合同已被实际执行时,无正当理由提出的退房请求就构成了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全文5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