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因某些原因需申请退款,请您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签署是否具备退款的可能性,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待。
首先,假如您是选择以全款方式购买房产,倘若您决定不再保留所选购的房产,这可能取决于房屋由于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而无法顺利交付使用;
或是在交付之后经过核实,发现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
又或者是在交付完成后,您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并对日常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再加上开发商在与您签订合同时,曾有意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方,甚至曾涉嫌私自抵押给第三方,那么在此种条件下,身为购房者的您,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退房请求。
举个例子来说明,只要您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卖家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比如售前欺骗,恶意欺诈等等,就有权利发起退房程序,而且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存在未按时按量交房等行业普遍认知内的违规行为,否则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然而,假设您仅仅因为个人主观上的原因,如一时冲动、决策失误等而做出不再保留房产的决定,这种情况通常难以实现退房。
因为实际上在您与开发商达成买卖协议的那一刻起,您和对方之间的买卖交易就已经正式生效了,没有适宜的理由提出退房,就相当于违反了先前约定,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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