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住房调整被解除合同
时间:2023-06-09 19:51:07 3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诉人:何某,某市丝钉厂职工。

被诉人:某市丝钉厂。

案情1996年8月19日,某市丝钉厂以何某不服从厂方调整其住房为由,解除了何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不服,于1996年8月28日提请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何某于1993年3月被丝钉厂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久,何接任厂劳动服务公司经理。1994年6月,丝钉厂根据何的职务分配其三室一厅集资住房一套,何某分别于1994年12月至1995年4月分四次交清了集资款。1995年8月,何入住新房,并领取了房产证。1995年12月,新调整的厂领导班子免去了何某公司经理的职务,并决定调整其住房。厂方于1996年6月29日和7月12日两次书面通知何搬出住房,在何不予接受的情况下,丝钉厂于1996年8月3日下文决定解除了何某的劳动合同。

分析意见首先,某丝钉厂违反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1993年招工时未与何某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丝钉厂仍未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事项,因此,厂方对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没有依据的。其次,何某所住集资房,是该厂原分房领导小组根据何某当时的职务,将其作为企业中层领导这一特殊情况研究决定分给的,何某交有集资款,并领取了房产证,何某对该房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某丝钉厂强行让何搬出住房,何某拒不搬出,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是有区别的。丝钉厂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之规定,也无其他厂规厂纪作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撤销市丝钉厂关于对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2.丝钉厂补发何某申诉期间两个月的生活费200元整;

3.仲裁处理费200元,由丝钉厂承担。

全文7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仲裁委员会 最新知识
针对不服从住房调整被解除合同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不服从住房调整被解除合同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